阴发〔2013〕36号
中共华阴市委
华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和《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
办法》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和《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华阴市委
华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华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和《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包括年度目标任务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镇办(管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科级领导班子及其科级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双管单位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科学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考用结合、分级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目标考核与各方面评价相结合、分类考核与综合评价相结合。
第五条 市委统一领导全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市委、市政府成立市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市委书记担任第一主任,人民政府市长担任主任。
考核委员会制定相关工作制度,确定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方案,审定考核结果,研究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考核办),市考核办设在市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年度考核指标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和指导考核工作;
(三)督促检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四)协调解决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五)提出考核等次评定的建议;
(六)完成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市考核委员会应当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创新方式,建立健全推动科学发展的长效机制,对在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八条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设置应当科学合理,充分调动考核对象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九条 镇办(管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安全稳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具体项目。
市级部门(双管单位)考核指标包括重点工作任务(包括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共性目标任务两大类。
市考核委员会根据中、省、渭南市和我市重大工作部署,可以相应调整考核的具体指标项目。
第十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工作实绩、领导水平、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履行岗位职责的现实表现。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包括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完成反腐倡廉任务、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第十二条 考核指标设置程序
(一)各镇办(管区)年度经济发展、社会发展、人民生活、安全稳定、党的建设目标任务考核指标: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依据当年渭南市下达给我市的各项考核指标,市委、市政府工作要点、市政府工作报告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与各镇办(管区)沟通协商,提出初步意见,经市考核办审核汇总后,报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审定,以市委书记、市长与镇(街道)党委书记、镇长(主任)、管区主任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
(二)市级各部门(双管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市级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点工作任务,由市级各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安排部署,结合部门主要中心工作提出初步意见;共性目标任务,由市级有关职能部门依据市上对有关单项工作的要求和各部门工作实际,分别提出意见。以上意见经市级分管领导审签,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市考核办汇总。市考核办收集整理后提交市考核委员研究审定,以市级分管领导与各部门主要领导签订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其中:常委所在部门由市委书记与部门主要领导签订。
经批准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应当向社会公布。
指标下达后不再变动,因上级党委、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考核指标不能完成的,由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处理。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按照平时考核、自查总结、年终考核、民主测评、各方面评价、数据汇总和结果审定等基本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按照《目标责任平时考核办法》规定执行,主要内容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阶段性工作,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行政效能,以及市委、市政府、市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到会情况、市考核委员会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六个方面。
市考核办组织相关部门,通过专项督查、预警督办、半年检查等方式,对重点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考核对象接到预警通报后,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在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级分管领导报告的同时,一并向市考核办反馈。
平时考核结果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规定的权重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自查总结。由被考核单位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报告,为年终考核测评做好准备。
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包括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述效报告,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廉洁自律、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由市考核委员会统一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工作汇报会。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确定参会人员范围。
1、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级领导干部提交书面述职述廉述效报告;
2、民主测评。考核组组织参加工作汇报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评价。
民主测评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民主测评、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
(二)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核实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反映突出的问题。
(三)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实绩分析和综合研判,集体讨论评定考核得分,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市考核办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组织对各镇办(管区)、市级部门、双管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数据汇总。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数据汇总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镇办(管区)目标任务和市级部门的共性目标任务考核,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评价标准或要点,采取职能部门和考核组“双印证”的方法进行打分,并按照5∶5的权重计入年终考核得分。考核组要对本组被考核单位的共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提出具体扣分原因和意见。
(二)市级部门(双管单位)目标任务中的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三)市考核办根据各考核组和市级相关责任部门核准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和考核结果,综合计算镇办(管区)、市级部门年度考核得分。
第十九条 结果审定。市考核办根据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结果、各方面评价结果和规定的等次评定条件、优秀比例,提出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初步意见,报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审议后,呈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市委组织部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班子研判及民主测评情况,按程序确定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和民主测评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办法,提出并确定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可以就专项指标或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等次评定,也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创新和特殊贡献等进行专项评比。
第二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结束后,市考核办应当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得分情况。被考核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考核办申请复核,市考核办应当予以复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分值权重和等次确定
第二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其中,年度目标任务考核85分,各方面评价15分。
年度目标任务考核指标、各方面评价和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的具体构成和赋分以及“一票否决”评定规则,按照《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加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超额完成渭南市下达考核指标任务,达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规定加分要求的;
(二)被考核单位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中央、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厅局和渭南市委、市政府及渭南市直部门面向全社会表彰项目的;
(三)其它方面成绩突出需要加分的。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目标责任考核减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受到市委、市政府或者市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发生重大问题负面影响较大的;
(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五条 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分别按照镇办、管区、市委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双管单位五个类别,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确定,各类别的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35%左右。
市考核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适当调整优秀等次比例。
第二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按照下列标准评定:
(一)超额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前,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社会满意度高的,可评为优秀等次;
(二)全面完成重点目标任务,考核综合得分排序较前,领导班子团结,领导成员民意评价好,单位管理严格规范的,可评为良好等次;
(三)考核综合得分排序靠后,领导班子团结协调不够,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较低,单位管理松散,或者目标责任考核和各方面评价得分在本类别中均排名末位的,应评为一般等次;
(四)综合得分排在各类别最后一名且综合得分低于80分的,或者党风廉政建设、投资环境建设、社会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评为较差等次。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等次评定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分为好、较好、一般、差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优秀等次,领导班子可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等次,民主测评好得票率超过90%的,领导班子可评为好等次;
(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或一般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在70%以上的,领导班子可评为较好等次;
(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良好以下等次,民主测评好和较好得票率低于70%,差得票率不足30%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为一般等次;
(五)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一般或较差等次,民主测评差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差等次;
(六)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领导班子评为差等次。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一)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得分中,党政正职分值结构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8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20%;班子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分值结构为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占70%,个人民主测评得分占30%。
(二)镇办(管区)或市级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名额按20%掌握。确定为良好等次的,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名额按15%掌握。确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名额按13%掌握。确定为一般以下等次的,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中因“一票否决”确定为较差等次的,分管领导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他领导干部的优秀等次,按照该镇办(管区)、市级部门参加年度考核干部总人数的10%确定。
领导干部优秀等次,由各镇办(管区)、市级各部门根据领导干部个人的政治素质、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情况和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经镇办党委(单位班子成员)会议研究后,按照规定比例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依据领导干部测评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研究确定。
(三)领导干部评为优秀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90%以上,其中优秀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评为称职等次的,其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应达到70%以上。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30%的,经组织考察认定,可评为不称职等次。
(四)领导干部当年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暂缓确定考核等次。
(五)领导干部当年被授予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
第二十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按照下列规定评定:
(一)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在90分以上的,可评为优秀等次;
(二)党风廉政建设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优秀得票率超过90%的为优秀等次;
(三)优秀和良好得票率超过70%的为良好等次;
(四)较差得票率在30%以上的为较差等次;
(五)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的为较差等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条 市考核委员会每年组织召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对评为优秀等次的被考核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按照优秀、良好等次给考核对象核发奖金。
被考核单位应当根据内部考核结果,按照优秀、称职等次发放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基本称职、不称职的不发放奖金。
第三十一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好等次,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结果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领导干部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在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应当作为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干部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三年的考核结果。
第三十三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一般和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应当向市委、市政府书面报告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连续三年被评为一般等次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应当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四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整改。
领导班子被评为差等次,经组织考察认定存在问题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采取免职、调离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等次,经组织认定不胜任现职岗位工作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和组织调整。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应当做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第三十六条 市考核办应当建立考核工作信息库,并将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有关资料及时向市委组织部移交,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被考核单位应当如实汇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接受群众评议,不得在年度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被考核单位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本年度考核评为较差等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考核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核工作纪律,执行考核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客观公正地反映考核情况;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立考核举报制度,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市考核委员会或者市考核办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市统一实施年度考核制度。市级有关单位确需进行其他项目考核评比的,须向市考核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市考核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考核办根据本规定制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根据中央“一个意见、三个办法”和省、渭南市考核工作“一个规定、两个办法”以及《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镇办、管区,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市纪委机关,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级人民团体及双管单位,共计98个(6个镇办、5个管区、21个市委党群部门、42个市政府部门、24个双管单位)。
二、考核内容及办法?
镇办、管区,市级部门考核内容包括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三部分。双管单位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得分由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各方面评价得分和加减分构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基础分百分制。其中,年度目标任务考核85分,各方面评价15分。
1、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由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组成。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均按100分评分;综合评定时,按照平时考核占30%、年终考核占70%的权重计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得分。
(1)年终考核主要评价各被考核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各项目标任务考核得分,由市考核办根据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的数据和年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计算。
(2)平时考核由市考核办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华阴市目标责任平时考核办法》(附件2)组织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阶段性工作,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行政效能,以及市委、市政府、市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各类会议到会情况、市考核委员会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六个方面。
2、各方面评价主要是对各镇办(管区)和市级部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测评,包括市级领导干部评价、市级部门领导干部评价、单位内部测评三部分,按照6分、5分、4分计算得分。
3、加减分。具体按照《华阴市目标责任考核年终加减分办法(试行)》(附件3)执行。
(1)加分项目。①超额完成渭南市下达指标任务且在渭南市排名位次靠前的;②某项工作获得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主管部门或渭南市委、市政府,渭南市级部门面向全社会进行表彰的;③某项工作创新、创优,在全渭南市、全省、全国走在前列的。
(2)减分项目。①某项工作受到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省级主管部门或渭南市委、市政府,渭南市级部门通报批评的;②未完成目标任务或在渭南市排名位次靠后的。
(二)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1、科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包括思想政治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完成重点任务、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考核等次评定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2、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按照市委组织部规定的程序、内容和办法进行。
(三)党风廉政建设考核
根据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年初下达的目标任务,按照市纪委规定的程序、内容和办法进行。
三、年终目标责任考核程序和方法
考核工作按照自查总结、综合考核、数据汇总、结果审定等程序进行。
(一)自查总结。由被考核单位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形成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述效报告,为年终考核测评做好准备。
(二)综合考核。由市目标责任考核委员会统一组成考核工作组,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1、召开工作汇报会。
(1)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级领导干部提交书面述职述廉述效报告;
(2)民主测评。考核组组织参加工作汇报会人员,采取无记名填表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工作情况和现实表现进行评价。镇办(管区)、市级部门民主测评主要是对本镇办(管区)、本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科级领导班子和科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双管单位民主测评主要是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党组织关系在华阴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参会人员:各镇办(管区)机关全体干部,各基层站所负责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辖区内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代表;市级部门参会人员为部门机关全体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离退休干部代表和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代表。
2、考察核实。考核组查看被考核单位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现场等,进一步核实情况。根据需要,考核组可采取随机抽样与典型调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实地核查有关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情况复杂或意见分歧的问题,报市考核委员会同意后,可根据需要采取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数据核实、委托审计等方法进行核查。
3、综合分析。在全面考核的基础上,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和分析,严格按照有关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填写《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记实表》,并形成考核评价报告。
4、全市领导干部大会评价。市考核办在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组织对各镇办(管区)、市级各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测评。
(三)数据汇总。
1、镇办(管区)和市级部门的定量类工作任务,完成的计满分,完成60%以上(含60%)的按完成程度计分,完成60%以下的不计分;定性类工作任务根据各评价要点的落实情况计分,全面落实的计满分,落实不全面或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2、镇办(管区)目标任务和市级部门共性目标任务考核,由有关职能部门制定评价标准(要点),采取职能部门和考核组“双印证”的方法进行打分,并按照5︰5的权重计入年终考核得分。考核组要对本组被考核单位共性指标的考核结果提出具体扣分原因和意见。
3、市级部门(双管单位)目标任务中的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4、市考核办根据各考核组和市级相关责任部门核准提供的相关数据、资料和考核结果,综合计算镇办(管区)、市级部门年度考核得分。
(四)结果审定。市考核办根据综合得分排名顺序和规定的等次评定条件、优秀比例,提出等次评定初步意见,报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市委常委会审定。
四、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等次评定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具体评定原则及标准见《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规定》有关条款)。
1、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分别按照镇办、管区、市委党群部门、市政府部门、双管单位五个类别,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综合得分排序确定,各类别的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35%左右。
2、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表彰,为我市争取到奖励加分的市级部门或双管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且没有因党风廉政建设等项目被“一票否决”的,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受优秀等次比例限制)。
3、在渭南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因某项工作被渭南市扣减市上分值的镇办(管区)、因某项指标未完成而被渭南市扣减市上分值且该项指标得分在渭南市排名后三位的市级部门,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4、镇办(管区)、市级部门、双管单位因某项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或者致使渭南市对我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的,或者在党风廉政建设、投资环境建设、社会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或在其它方面出现隐瞒不报、压事捂事,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且经查证属实或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较差等次。
五、其它:
1、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本系统的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在施行期间,经市考核委员会同意,可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附件1: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评定规则?
附件2:华阴市目标责任平时考核办法
附件3:华阴市目标责任考核年终加减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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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目标责任考核“一票否决”评定规则
一、党风廉政建设
各镇办(管区)、各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各镇办(管区)、各部门主要领导或领导班子2名以上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政纪处分的或班子其他成员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
2、辖区或本单位发生非自然原因引起的重特大事故,须追究领导责任的;
3、本单位党员、干部出现大案、要案或集体窝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4、对领导批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案件和问题久拖不查或查处不力,在正常情况下未按要求时限上报结果,也未主动说明原因的;
5、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分值在0-69分之间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须“一票否决”的。
二、投资环境治理工作
各镇办(管区)、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单位出现严重破坏投资环境案件,经调查属实且情节严重的;
2、因干扰、破坏投资环境被上级通报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华阴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处理影响投资环境的重大问题时因工作不力,致使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引起突发性群访事件的。
三、社会管理综合治理
各镇办(管区)、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因工作失误导致镇办(管区)或部门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治安事件、重特大可防性刑事案件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或发生“法轮功”等邪教人员进京上访事件,给我市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信访工作
各镇办(管区)、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各级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期间,发生集体越级访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在渭南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的;
2、赴渭南市集体访超过4批,赴省集体访超过3批,进京非正常访超过3人次的;
3、对出现集体上访苗头或已发生的集体上访,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信访人非法聚集、游行、罢工、罢课、罢市,造成阻断交通、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和重要场所的群体性事件,或打、砸、抢、烧等恶性事件的;
4、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的合理要求,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解决,或拒不执行有权处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造成群众反复越级上访的;
5、因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集体上访或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各镇办(管区)、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镇办(管区)符合政策生育低于95%;
2、本部门出现违法生育;
3、对在省、渭南市抽查中被挂黄牌的镇办(管区)。
六、安全生产工作
各镇办(管区)、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不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上级部门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规定和其它相关文件的;
2、对本部门、本系统和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排查、上报和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或产生其它不良影响的;
3、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组织、参与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的;
4、对本部门、本系统和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5、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的,或者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
七、舆论监督
各镇办(管区)、各部门出现下列情况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实行“一票否决”,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1、因工作失误受到地级以上报刊、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工作失误,媒体采访时,不积极配合或不及时协助宣传部门应对,又不积极整改的,受到连续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因某项工作失误或其它原因致使我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被渭南市上“一票否决”的镇办(管区)、市级部门或双管单位,在我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也实行“一票否决”。
年终考核时,“一票否决”结果评定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提供:党风廉政建设、投资环境建设结果由市纪委负责提供,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结果由市委政法委负责提供,信访工作结果由市信访局负责提供,人口和计划生育结果由市计生局负责提供,安全生产结果由市安监局负责提供,舆论监督结果由市委宣传部负责提供。
附件2
华阴市目标责任平时考核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导向、推动和激励作用,进一步强化平时考核督查力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根据省、渭南市考核工作精神和《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镇办(管区),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双管单位。
二、考核内容:
(1)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2)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3)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阶段性工作;
(4)市考核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5)工作作风、工作纪律、行政效能,以及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到会情况;
(6)市委、市政府和市考核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式:
1、依据渭南市月通报、季讲评情况。
2、按照市考核委员会安排,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纪委、市考核办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采取联合督查、分头检查、突击检查、明查暗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年度工作和行政效能进行督查和检查,并对每次督促检查情况形成《送阅件》,经市考核委员会研究后,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3、依据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市考核办分别统计的市委、市政府、市考核委员会组织召开的各类综合会议到会情况。
四、考核评分标准:
平时考核总分100分,占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30%。
1、单项工作在渭南市的月、季、半年考核通报排名中,排位在渭南市前3名的,从第1名到第3名,分别在该项指标主管部门平时考核分值中加0.3、0.2、0.1分;排位在倒数一、二、三位的,分别在该项指标主管部门平时考核分值中扣减0.5、0.4、0.3分。
2、单项工作在渭南市的季讲评考核排名中,排位在渭南市前3名,获得红牌奖励的,从第1名到第3名,分别在该项指标主管部门平时考核中分值加0.5分、0.4分、0.3分;排位在最后一名,被黄牌预警的,在该项指标主管部门平时考核分值中扣减1分。
3、对于承担我市重点工作的镇办(管区)、市级部门,因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均衡进度受到通报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4、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不能及时贯彻落实的,以及安排部署的阶段性工作,落实不力,没有按期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5、某项工作因工作不力受到渭南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未构成“一票否决”),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0.5分。
6、单项工作和工作作风、纪律、行政效能等方面受到市级主管部门督查通报批评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
7、对市考核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工作,未能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的,每发生一次扣0.3分,影响全市总体考核工作,每发生一次扣0.5分。
8、对市委、市政府和市考核委员会召开的各类会议,无特殊原因缺会的一次扣0.5分,替会的一次扣0.3分。
五、其它: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目标责任考核平时考核督查办法和重点工作月通报考核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由市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3
华阴市目标责任考核年终加减分办法(试行)
根据《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规定》、《华阴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实施办法》,为健全完善激励机制,规范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分办法
(一)受表彰奖励加分
1、某项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表彰奖励的镇办(管区)和市级部门,在综合分中加1.5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5、1.3、1分。
2、某项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表彰奖励的,表彰华阴市的,在综合分中加1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1、0.8、0.6分;表彰部门单位的,在综合分中加0.5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5、0.4、0.3分。
3、某项工作受到渭南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表彰奖励的,表彰华阴市的,在综合分中加0.3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3、0.2、0.1分;表彰部门单位的,在综合分中加0.1分,等次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在综合分中加0.1、0.09、0.08分。
4、某项工作受到渭南市级部门表彰奖励的,在综合分中加0.02分。
予以加分的表彰奖励以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渭南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渭南市级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当年年终考核结束前下发文件的在当年加分,之后下发文件的转到下年度加分。同一项目受到各级表彰奖励的,按最高标准加分一次;多个项目受到表彰奖励的,按标准分别予以加分。
镇办(管区)所属基层站所或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不列入加分范围;市级部门内设机构、下属单位或个人受到表彰奖励的,不列入该单位加分范围。
表彰奖励加分项目由各镇办(管区)和市级部门在年终考核时,向考核组提出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由各考核组汇总,报市考核办研究确定。
对于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奖励的(表彰华阴市的),实行平时登记备案制度,各单位请及时将受到省委、省政府以上表彰奖励资料报市考核办登记备案。
(二)超额完成任务加分
1、对超额完成渭南市下达考核指标任务,为我市争取到加分的,在指标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综合分中加0.3分。
2、对超额完成渭南市下达考核指标任务,为我市争取到加分且排名处于渭南市前三名的,在指标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综合分中分别加0.6、0.5、0.4分。
(三)创新、创优加分
1、对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创出先进工作经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示范的,或者受到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在综合分中加1分。
2、在全省进行推广示范的,或者受到省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在综合分中加0.6分。
3、在渭南市进行推广示范的,或者受到渭南市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的,在综合分中加0.3分。
该项加分以开展活动整体资料为依据,由相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考核办研究确定。
二、减分办法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
1、在渭南市年度考核中,镇办(管区)、市级部门因工作任务未完成被渭南市扣减我市考核分值的,双倍扣减责任部门分值。
2、某项工作在渭南市年终考核排名后三位,在责任部门综合分中分别减0.4、0.5、0.6分。
(二)受通报批评减分
1、某项工作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含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领导批示),在综合分中减2分。
2、某项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通报批评,在综合分中减1分。
3、某项工作受到渭南市委、市政府(省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分中减0.8分。
4、某项工作受到渭南市级部门通报批评的,在综合分中减0.5分。
因同一事由受到各级通报批评的,按最高标准减分。受通报批评减分由市委、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等单位分别统计,在年度综合考核时提供。
三、其它: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由市考核办负责解释。在试行期间,经市考核委员会同意,可对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中共华阴市委办公室 2013年12月6日印发